文章作者、来源:亚太未来研究
演讲稿全文如下
女士们、先生们,下午好,感谢Perianne的亲切而丰富的介绍,也感谢Selig主席的深刻发言。
今天能与大家一同讨论一个处于美国创新核心的话题——资本形成以及我们证券法的持久原则,我感到非常荣幸。在我继续之前,请允许我先声明,我在这里表达的观点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,并不一定代表SEC或其他委员的立场。
十多年来,针对一个根本性问题,市场参与者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指导,即:加密资产何时会涉及联邦证券法?
今天,我很高兴地宣布,SEC持续未能就此问题提供明确说明的时代已经结束。就在我们说话的此刻,委员会正在实施代币的分类法和投资合同的解释。
我们的解释基于现有法律并结合了广泛的公众意见,确立了四类不被视为证券的资产类别:数字商品、数字藏品、数字工具和《天才法案》下的支付稳定币。
基于这些类别,解释进一步澄清,只有一种加密资产类别仍受证券法约束:数字证券,即代币化的传统证券。这一区分使委员会回归其核心使命和法定权威——保护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。我们不是证券与任何事物的委员会,不是。
当然,即使是非证券的加密资产,如果作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被提供和出售,也可能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约束。这也是为什么更重要的是,我们的解释包括了投资合同的终止方式,它使加密资产可摆脱SEC法规的约束。我们解释的一个关键原则是,项目团队必须明确披露他们所作出的陈述或承诺,以便投资者理解他们所购买的权利包。
我们澄清,根据Howey案产生的依赖性陈述或承诺必须明确且清晰的,明确项目团队打算承担的核心管理工作。
虽然这种解读提供了亟需的清晰度,但我想向听众保证,今天的宣布只是一个开始,而非结束。今天,我将讨论SEC和CFTC计划如何合作实施这一解释。
但首先,请允许我花点时间简介我们正在构建的更广泛的框架。当然,我还想表彰一位对我今天将描述内容影响深远的人——我的同事, Hester Peirce委员。
多年来,Peirce委员一直以有原则的、有时是孤立的声音,发出呼吁——加强加密资产市场清晰度。事实上,我今天要讨论的提案——我对加密资产监管的愿景,可直接追溯到她于2020年2月首次提出的“代币安全港”框架。
所以,Peirce专员,感谢您在这些问题上的激励人心的领导。如果没有您的努力,我们今天不会在这里,我相信委员会将在未来几年继续朝着您的愿景前进。
在继续之前,我还要强调一个要点。只有国会才能通过全面的市场结构立法,确保该领域的监管具备未来保障。
我强烈支持国会正在进行的两党合作努力,其旨在为这些市场建立一个持久的框架。加密资产监管框架将大量借鉴近年来国会的工作,特别是《清晰法案》。委员会考虑的任何例外性规则制定(如下所述)都将使我们领先一步,实施历史性的两党市场结构立法,我相信这些立法很快会送到特朗普总统的案头。
现在,我怀疑在座的许多人已经厌倦了关于不确定性危险的讨论。坦白说,我也是。我们早该停止诊断问题,而开始提供解决方案了。
说到这里,我想和大家一起梳理一下,提出我对安全港提案可能包含内容的想法。这样的安全港将为加密货币创新者提供量身定制的路径,在美国筹集资金,同时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护。
首先,我认为委员会应考虑适用性“创业豁免”,即对涉及某些加密资产的投资合约发行提供限期注册豁免。
这种豁免期限可能持续(比如长达四年),并为发行商提供监管缓冲期,在此期间他们可以努力达到成熟期。重要的是,这一豁免可能是非排他性的,意味着联邦证券法下其他筹集资本的豁免都可以继续有效。
豁免还可能允许创业者在四年期间筹集到不超限定的金额(比如500万美元),并在享有豁免和退出时向委员会发出通知。
为了利用这一豁免,创业者对投资合同和基础加密资产,可以提供某些基于原则的披露,类似于我们今天在白皮书中看到的,这些信息可以在公开网站上获取。
其次,我考虑委员会可以设立“募资豁免”,这可能是针对某些新发行的加密资产投资合同的豁免。企业家可以在12个月期间筹集到最高金额(比如7500万美元),同时仍可享有联邦证券法下的其他注册豁免。
享有豁免的发行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披露文件,内容可包括(1)与“创业豁免”相同的基于原则的披露;(2)发行人的财务状况;(3)发行人的财务报表。
第三,我希望委员会考虑对某些加密资产设立“投资合同安全港”,以排除“证券”定义。当发行人在投资合同下代表或承诺的所有重要管理工作已经完成、或以其他方式永久停止其时,这一安全港可能适用。
我心中设想的是一个安全港,可以提供基于规则的标准,让发行人和其他市场参与者更确定——加密资产何时不受联邦证券法约束。
安全港可能与委员会解释性声明中阐述的原则相符。当然,该提案并不要求发行人依赖这一框架。
在接下来的几周里,我预计委员会将考虑发布这样一项拟议规则以供公众评论。
我期待听到来自投资者、开发者、学者和整个生态系统的市场参与者的反馈。
展望国家经济历史的下一章,我们应当记住美国一直以来的卓越之处。不仅仅是市场规模或金融机构的成熟度,更在于我们愿意信任个人的创新自由。敢于冒险,建立新体系,扩大他人机遇。
我们的证券法旨在放大这种能量,而非压制它。作为监管者,我们必须确保规则忠实于激发该原则。
如果我们成功了,下一代创业者就不必再问美国是否能实现创新。
他们会知道这是可能的。他们将在这里建设未来。
非常感谢。我期待未来的工作——并在后续讨论中进一步讨论这些想法。谢谢大家。